11月17日,记者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由省法院选送的“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诉三原县大程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作为我国第二批10个环境资源审判案例之一,被收录进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中国环境司法裁判板块,并在联合国多边环境协定信息门户的法律与案例栏目作专题摘要介绍及链接。
该案是黄河流域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建设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三原县大程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位于渭河支流清河的北部沿岸。2012年,为优化镇区环境、解决污水直排问题,大程镇政府申报获批关于“建设大程镇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并完成污水处理厂的征地及围墙圈建工作,但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工程一直未予建设,排污状态依然持续。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向大程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大程镇政府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亦未启动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工程建设。三原县检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大程镇政府未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其继续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保证排污符合相关标准。
三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请,判决确认大程镇政府未完全履行法定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职责的行为违法,并限其于判决生效后25个月内完成建设。判决生效后,县法院和县检察院共同派员前往项目施工现场持续进行监督,促使案涉工程按期建成投用。该案充分展现了法院和检察院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导向,积极发挥司法职能,监督支持依法行政,有效解决农村环境突出问题,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此案曾于2020年入选全国法院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记者 陶玉琼 通讯员 刘纯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