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记者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获悉,为助力陕西省黄土高原地区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促进陕西省黄土高原地区高质量发展,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台《检察公益诉讼服务陕西省黄土高原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指导思想、监督原则、监督范围、监督重点、案件办理、工作机制等方面作了规定。
《指导意见》指出,全省检察机关要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损害担责、注重修复、公众参与、协同治理的原则,将水土保持、防沙治沙、水资源保护及水污染防治、土地资源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矿产资源保护、草原资源保护、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9类95个方面的违法行为作为监督重点,努力提升办案质效。
《指导意见》强调,全省检察机关应针对当地生态环境水土流失的具体问题,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和生态功能区规划开展监督。办案过程中全面审查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依法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现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标准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督促相关单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对于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案件,积极探索“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的责任承担方式,可以要求其承担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替代性修复责任。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提出惩罚性赔偿要求。
《指导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应通过完善四大检察内部协作、相互配合发现案件线索;加强区域协作,建立跨区域公益诉讼案件会商和协作办理机制;对具有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的问题应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对工作中发现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带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需要立法完善的,应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优化公益诉讼志愿者队伍建设,通过公开听证等多种方式加强公众参与度。
(记者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