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法治建设 / 正文

我省将在人身损害类民事案件中全面实现“同命同价”

9月27日,记者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制定《关于在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决定10月1日起在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全面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实现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

去年12月1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有关文件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省法院开展试点,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此次,省法院在之前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试点案件类型从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扩大到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

自10月1日起,全省各级法院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不再区分受害人户籍性质,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金额;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金额。考虑到试点前后赔偿标准变化较大,依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意见》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10月1日当日及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意见》的赔偿标准;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10月1日前的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仍然适用之前的赔偿标准。同时,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意见》的赔偿标准。

(记者 陶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