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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5-10-23 15:32

为维护我区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创建“平安杨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依法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以下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内部、周围以及外国使领馆区、 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非法聚集、或者聚众围堵国家机关大门、冲击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打砸、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拦截车辆阻碍交通等扰乱办公秩序、社会公共秩序,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内部、周围和车站、商场、医院、学校、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的道路,聚众静坐、设置障碍、拦截车辆、堵塞交通,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摆放尸体、播放哀乐、遗弃伤者、出示状纸,或者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构筑物、铁塔、烟囱、电线杆、树木等行为制造社会影响,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及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自伤、自残、自杀,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七、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正当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以各种方式进行威胁、侮辱、诽谤、恐吓、诬告陷害等,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对行为人以其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杨陵区人民法院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杨陵公安分局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