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陕西省第二届“十大法治事件”暨第三届“十大法治人物”评选结果揭晓,陕西省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利剑守护秦岭绿水青山被评为“十大法治事件”之一。这是对全省检察机关多年来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披荆斩棘、不断前行的肯定,也是对不断完善秦岭生态环境法律监督工作机制,让司法保护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更重要作用的期许。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积极履职,成效显著。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活动公益诉讼系列案、略阳县检察院督促整治秦岭尾矿库案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2021年9月,陕西省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以11类61种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为监督重点,不断推进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环境安全的守护者
20世纪90年代后,秦岭地区矿产开发规模持续扩大,尾矿库数量也随之上升,受基础设施薄弱、矿产企业停产、尾矿资源开发困难等因素影响,不少尾矿库存在安全隐患,让周边百姓提心吊胆。
陕西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尾矿库治理问题。2020年7月出台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全面排查在用、停用、废弃及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强化尾矿库源头监管,确保尾矿库总量只减不增。
针对高风险尾矿库未依法及时闭库,存在尾矿泄漏、溃坝等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陕西多地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在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刚性手段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整改落实。略阳县何家岩好益选矿厂汪家沟尾矿库、宁强县东皇沟铅锌矿曹家沟尾矿库等高危尾矿库先后闭库。省检察院在全省开展尾矿库专项调研,并就嘉陵江流域尾矿库综合治理问题,向省政协会议递交提案。目前,省应急管理厅对尾矿库采取“一库一策”的措施予以治理,全省46座尾矿库闭库工程已按有关规定立项,并完成了21座“头顶库”治理工作。
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者
“我对自己非法狩猎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因为不懂法,竟然犯了这么大错!”被告人马某某居住在秦岭深处的佛坪县,他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用猎套猎捕毛冠鹿一只,并在自家附近猎杀豹猫一只,涉嫌非法狩猎罪。
检察机关在依法审查案件、追究马某某法律责任的同时,充分考虑马某某认罪认罚态度较好,且生活困难,难以负担损害赔偿等情况,经与马某某协商一致,以补种树苗方式替代金钱赔偿,并提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得到人民法院采纳。
全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打击、监督、预防、修复”四位一体,不断健全刑事手段惩治、民事责任追究,监督行政履职和生态修复补偿有机衔接的生态环境责任追究机制,全面加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监督力度。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消除污染、增殖放流等恢复性法律责任,创新替代性修复、劳务代偿等执行方式,最大限度恢复生态环境。
据统计,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累计督促清除违法堆放生活垃圾27000余吨,恢复被损国有林地380余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河道211公里,治理被污染水源地217亩,挽回、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耕地967亩。
凝聚秦岭生态保护合力
检察机关是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在坚持不断强化秦岭生态环境检察监督案件办理的同时,先后与省纪委监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高院等单位联合出台文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移送、证据收集、案件会商等衔接配合工作机制。与省秦岭办建立协作机制,对接共享信息平台。与7家环保公益组织签订《检察机关与环保公益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作协议》。与相关单位联合建立“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等补植复绿生态修复基地。同时,省检察院还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触角”不断向省外延伸,与河南、甘肃省检察机关开展跨区域协作,联合印发《关于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协作推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意见》,为最大程度凝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尽职尽责。
(杨扬夏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