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陕西省检察院召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工作情况,并发布了9件秦岭生态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案例一商洛市商州区检察院诉杨某某等3人非法采伐红豆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3月5日,杨某某、侯某甲、侯某乙违反国家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在山阳县板岩镇香沟村小香沟组村民自留山上采挖红豆杉,杨某某采挖8株,侯某甲采挖4株,侯某乙采挖4株。村民发现并报警,杨某某等3人被当场抓获。
同年10月11日,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某等3人分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1月26日,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6000元,判处侯某甲、侯某乙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3000元。
案例二宝鸡市太白县检察院诉朱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2月24日,朱某某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采伐蓄积4立方米,并禁止采伐直径在5厘米以上的木材,但其采伐了直径超过5厘米的树木,并将采伐的林木全部运回自家存放,将部分用于播种猪苓及木耳。经勘验,朱某某先后采伐树木156棵,伐桩直径6至24厘米。其采伐的林木均为橡树,木材总计1422根,总立木蓄积为29.6932立方米。
2020年8月18日,该案经法院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朱某某在判决生效之后1年内在所滥伐林木区域内按照国家标准补植补种油松780株,拒不补种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法院委托林业部门代为补种,朱某某承担补植补种费用1614.80元。
案例三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诉王某某、魏某、李某滥伐林木刑事公诉案
2019年1月中旬,王某某经某村副村长魏某介绍,先后以720元、800元人民币购买白某某家承包林地内18棵杨树及侯某某家承包林地内25棵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王某某雇用李某等人携带工具对以上43棵杨树进行了采伐。经勘查,采伐的43棵杨树立木蓄积共计22.2851立方米。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三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案例四宝鸡市眉县检察院诉王某甲等6人非法猎捕、杀害、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9月间,王某甲与苏某某合谋在山中捕猎野生动物出售牟利,后与刘某某、孙某某、王某乙在秦岭北麓山林中架设“电猫”,多次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王某甲等5人共非法猎杀亚洲黑熊2头、野猪15头、小麂3只、狗獾1只、草兔2只,除1头黑熊未出售外,其余出售给卢某某,非法获利16150元。2019年7月15日,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57460元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已执行到位,侵权人在某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五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余某某、王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12月,余某某在安康市某地(禁猎区)安装捕兽套3个。2019年2月11日,余某某发现其中一个捕兽套夹住了一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青鹿(已死亡),在将青鹿搬运回家途中,又捡拾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羚尸体1只。2019年3月,余某某委托王某某,将上述野生动物以62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某。2020年7月31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六汉中市佛坪县检察院诉马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9月,佛坪县某村村民马某某在村外用猎套套死毛冠鹿一只,冷冻在冰柜准备食用。同年11月,一只豹猫来到马某某家,被马某某用锄头打死。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有罪判决,马某某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3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七汉中市宁强县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生态环境污染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宁强县境内的东皇沟铅锌矿曹家沟尾矿库2010年停用后,未依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闭库,存在尾矿泄漏、溃坝等生态环境污染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该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收到上级院交办线索后,宁强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
2020年10月30日,宁强县检察院向宁强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宁强县应急管理局对宁强县东皇沟铅锌矿曹家沟尾矿库未闭库的违法行为继续履行监管职责,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12月15日,宁强县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宁强县应急管理局对曹家沟尾矿库进行闭库治理。目前,治理资金200余万元已到位,宁强县应急管理局即将启动对曹家沟尾矿库的闭库工程。
案例八安康市旬阳县检察院诉某工贸公司等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5年8月,李某某等5人成立了某工贸公司,以公司名义租赁旬阳县小河镇东山村和桐木镇沙沟口村、立石滩村21.92亩耕地、14.21亩林地,修建砂石加工场和砂石料堆放场堆放砂石。经鉴定,上述被占耕地和林地达到严重破坏程度,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4月25日,旬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同年6月24日,旬阳县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开设赌场罪判处1年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以某工贸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100万元。
案例九西安市临潼区检察院督促整治“芷阳山庄”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3年3月,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芷阳村村民委员会集资成立的西安临潼芷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秦岭北麓骊山西侧柏家山上非法占用58亩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建设芷阳湖石榴生态庄园,2015年9月建成投入运营,2018年3月又非法占用13.8亩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扩建。根据西安测绘院勘测结果,芷阳山庄违法占地71.8亩,总建设面积约2.17万平方米,总投资2.18亿元,参与集资520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2019年3月25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向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检察建议。截至2019年6月28日,2.17万平方米的违法建筑全部拆除,拆除的建筑垃圾全部清运并进行复绿,71.8亩被占用土地恢复原有生态。同时,公安机关对原芷阳村村委会负责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