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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党工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 出台法治建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改革发展稳定,离不开法治护航;经济社会建设,需要法治保障;百姓平安福祉,靠的是法治守卫。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示范区全面依法治区、依法执政能力,确保示范区法治建设工作稳步有序深入推进,近日,示范区党工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研究出台《杨凌示范区法治建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办法》从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加减分事项、考核组织实施、考核结果运用等六个方面对法治建设专项考核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
考核对象


党工委、管委会各工作部门、示范区各直属机构及杨陵区委、区政府。


  二、
考核内容


(一)年度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关于法治建设的考核指标各项任务落实完成情况;

(二)年度党工委、管委会及党工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下达的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实完成情况;

(三)年度依法行政以及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四)年度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指示批示安排的法治建设事项落实完成情况。


  三、
考核标准


(一)按照省上下达的法治建设考核标准,对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关于法治建设考核指标各项任务落实完成情况,进行工作任务量化考核;

(二)依法行政以及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考核,主要结合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和司法机关司法建议办理情况的实际进行减分制考核;

(三)对创新工作和亮点工作进行加分制考核。


  四、
考核加减分事项


考核总分按5分计算,考核实行加减分制。

(一)加分事项

1.法治建设工作得到示范区、省、部委领导批示肯定的,每项分别给予加0.5分、1分、1.5分。

2.在示范区、全省、全国开展的法治建设工作示范创建活动中被确定为示范区、省、国家层面优秀的,每项分别给予加0.5分、1分、1.5分。

3.其他可采纳的加分工作,酌情予以加分。


(二)减分事项

1.有关行政事项被诉至人民法院,且判决结果为败诉的,每次减1分。

2.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且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每次减1分。

3.司法机关发现行政行为存在问题并发出司法建议书,有关部门未及时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每次减1分。

4.其他应当给予减分的事项,酌情予以减分。


  五、
考核组织实施


示范区法治建设考核工作在党工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结合示范区考核办目标责任考核,由党工委全面依法治区办负责组织实施。


  六、
考核结果运用


法治建设考核结果可作为评先评优和评价各部门法治建设工作的依据,并报示范区考核办计入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