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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法院:小事故、快调解、即兑现

来源:杨陵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4-08-27 17:39

近日,杨陵区人民法院调解解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现场拿到了赔偿款,达到了“案结事了”的实质效果。2024年3月7日,被告驾驶农用三轮车与原告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原告主张车辆维修费共计198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

法官调解: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查阅案卷,迅速与双方当事人联系,了解案情,本着案结事了、减轻当事人诉累的理念,在庭前多次与双方电话沟通,但被告认为发生本起交通事故不是其本人的过错,不愿意向原告赔偿。开庭当天,承办法官再次主持调解,耐心开导,为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但因事故发生后,双方对立情况较大,“面对面”调解时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断,使得调解再次陷入僵局。于是,承办法官为当事人释法明理、分析问题、悉心劝导。最终,双方就案件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向原告赔偿1300元车辆维修费,并现场通过微信支付给了原告。至此,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得到圆满化解。事后,双方当事人都对法院快速高效的调解表示感谢。

该案的调解成功,是杨陵区人民法院民坚持调解优先,力求案结事了的一个缩影。近年来,杨陵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着力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力求每一个案件都能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更好的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切实为民解忧,急民之所急,解民之所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满意度。

法官说法: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事故与侥幸相伴,平安与谨慎相随。安全是我们幸福的前提和基础,亦是社会稳定和进展的保障,预防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确保出入平安,是你我他的共同追求,也是亲人、朋友的共同期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