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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环境日︱杨陵区法院发布环资审判典型案例

来源:杨陵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4-06-06 15:46

六五环境日(World Environment Day) 即每年的6月5日,2024年6月5日是第53个世界环境日,亦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日。日前,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2024年六五环境日主题——“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旨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投身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伟大实践。

世界环境日的由来

世界环境日(World Environment Day)在每年公历的6月5日,是联合国促进全球环境意识、提高政府对环境问题的注意并采取行动的主要媒介之一。联合国系统和各国政府每年都在6月5日的这一天开展各项活动来宣传与强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重要性。

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举行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著名的《人类环境宣言》及保护全球环境的“行动计划”,提出“为了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口号。

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在全世界范围内研究保护人类环境的会议。出席会议的113个国家和地区的1300名代表建议将大会开幕日定为“世界环境日”。


李某等三人非法采挖渭河砂石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预谋通过承包耕地非法盗挖砂石出售的方式谋利,后三被告人承包杨陵区揉谷镇除张村位于宝鸡市眉县横渠镇李魏村东北方向(渭河南岸)的22.99亩“飞地”。2021年2月,李某2找人将上述22.99亩耕地用彩钢瓦围挡,后三被告人雇佣多人使用轮式装载机和链式挖掘机盗挖砂石。三被告人在挖砂期间分工负责现场指挥、外围放哨、联系砂场卖砂等,其非法盗挖砂石的行为,对土地现状破坏巨大,经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杨陵分局勘测,涉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6646.96平方米(9.97亩);三被告人非法盗挖砂石毛料14500立方米,经杨陵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1169667元。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李某等三人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挖砂石, 经认定采挖砂石价值为1169667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遂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没收作案工具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同时判决三被告人连带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1169667元,责令三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恢复涉案土地耕种条件,且达到自然资源部门验收标准(如逾期未修复或未达到自然资源部门验收标准,则承担复垦耕地及评估费用)。宣判后,李某1和李某3提出上诉,经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渭河作为黄河的最大支流,贯穿陕西关中平原的宝鸡、咸阳、西安、渭南等地,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重要区域,在维系黄河流域生态安全、保障周边区域饮用水需求和防汛泄洪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秦岭共同构筑了“南山北水”的山水格局。近年来,渭河治理卓见成效,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水生态环境已经是渭河的全新样貌,但渭河的输沙模数让不法分子蠢蠢欲动、铤而走险。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打击非法采挖渭河砂石犯罪,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连带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并责令限期修复,切实贯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司法审判全过程,及时与自然资源、农业、检察等部门配合,致力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力保障渭河流域生态安全和周边区域饮水安全,切实保护周边区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有财产安全,彰显了司法保护生态、维系生态安全的担当与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