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陵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后,杨陵区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在该起案件中,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屡生矛盾,被告对原告极度嫌弃且存在殴打情形,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两孩子由其抚养,现有房产归其所有等。
为切实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清财产状况,便于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杨陵区人民法院特制作《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和《保证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注意事项,督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承办法官表示,经修订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意味着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在以往的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当发生当事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时,当事人多依赖于申请法院进行财产调查,或通过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予以救济,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正式实行,将有助于解决离婚诉讼中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清的困境。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即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据此推定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在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当事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