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根据陕西省交警总队的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了2015年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处理工新规范。
规范内容包括,在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时,处理人须出示机动车驾驶证和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违反《交安法》规定,处理需记分的,对机动车驾驶人一律予以记分,不对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以外的人员进行记分;驾驶人驾驶证记分已达到12分(含12分)以上的,依法扣留其驾驶证,驾驶人应参加《交安法》学习,经考试合格后发还驾驶证;记分达到24分(含24分)以上的,应参加技能考试,经考试合格后发还驾驶证。在大厅违法处理窗口处设立排队叫号机以及触摸屏或其他自助式查询、缴款终端等便民服务设施,为前来处理违章的群众提供更多便利。(杨凌时讯 陈萍 行波)


